一张信用卡、一张判决书、一个年轻人的命运牵动了众人的眼球。“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一名罪犯必定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与此同时,“许霆案”不但暴露出某些司法层面在涉及信用卡等新型电子支付手段方面存在模糊之处,也暴露出国家金融机构在IT管理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 王立君 张洪宇 摄影 汤铭
ATM机、信用卡并不是什么新生事物,ATM机出现于上世纪60年代末,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已开始了信用卡的使用。全中国ATM机数量已经超过1000万台,各类信用卡发卡总量已突破12亿张。拿着信用卡到ATM机上进行各种金融交易,早就是一种很平常的事情。但是,举国瞩目的“许霆案”,又让大家把目光集中到了ATM机和信用卡身上。 “许霆案”可以说一波三折。让我们回到2006年4月21日,许霆与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许霆取出17.5万元,郭安山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安山主动自首,被判一年徒刑。而许霆潜逃一年后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被判处无期,引发社会巨大反响。2008年2月22日,案件重审。3月31日,再次公开宣判,许霆被判处5年徒刑。4月9日许霆提起上诉。 对于许霆的判决,不管是最初的无期徒刑还是二审宣判的5年徒刑,社会各界都对此存有巨大争议。到底是过失还是有意,量刑是否准确,成了司法界、金融界,以及社会大众的谈论焦点。 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在案件宣判后进行了释法答疑,他认为许霆在取款时所持的主观心态,“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都是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其恶意取款,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不论许霆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因使用信用卡在银行的信息系统中留下身份识别数据而事后被发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许霆利用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就是“掩耳盗铃”。 |